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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关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变化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7/29
                              关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变化解读
    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次条例的修订变化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的第三款所提到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这段话中的附加减除费用在此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在每月工资薪金扣除基本费用3500元后再附带扣除1300元。总额仍保持在4800元。(原规定是在2000元的基础上再附带扣除2800元).
 注: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六条所提到的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概括起来说主要分成两类一是非居民纳税人(一般指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二是居民纳税人(一般是指中国国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适用附加减除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范:(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那么现在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约翰系美国人在2009年2月到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任职。2011年10月取得该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月工资30000元。那么10月份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减去3500减去1300)乘以25(百分号)减去1005等于5295元
2.(1)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里仅指承包人对生产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仅指查账征收方式)时对于其生计费用的扣除由过去的每月2000元(24000元每年)变成每月3500元(42000元每年)
(2)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如果承包人对生产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承包承租协议取得一定的的所得的那么就要按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在2011年要进行分段计算。1至8月份要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9至12月份的要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
(3)对于上述的两点在这里均以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为例来加以说明其变化。
例1:李某承包了一事业单位下属的招待所。与该单位签订了承包协议并规定:承包期限为3年,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年李某固定拿到净利润的20(百分号)。其余的均上缴给该事业单位。假设该招待所2011年税后净利为60万。李某取得承包经营权后未变更营业执照仍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那么李某可分得12万。那么李某201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假设在计算工资薪金时均不考虑社会保险的问题)
李某平均每月应得到工资薪金为:120000除以12等于10000元。
则李某1至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减去2000)乘以20(百分号)减去375]乘以8等于9800元
李某9至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减去3500)乘以20(百分号)减去555]乘以4等于2980元
则李某在2011年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800加2980等于12780元。
 例2:承上例,其他条件均不变。仅将每年李某固定拿到净利润的20(百分号)变成李某每年固定向该事业单位上净利的20(百分号),其余均归李某个人所有。
  那么李某201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承包经营利润减去上缴费用减去每月扣除的生计费用)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等于60万减去12万减去(2000乘以8)减去(3500乘以4)等于45万乘以35(百分号)减去1.475万等于14.275万
注:针对个体工商户,承包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或承包人所取得的个人所得在2011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中在允许扣除的个人生计费用时是分段计算还是按3500元来计算呢?我个人认为应该分段计算较为合适。首先这样计算符合税法的适用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另外计算个人生计费从实质上来说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费用的性质类似。所以在计算时应分段来计算为宜。以上述的例2来说明:个人生计费用在2011年前8个月应适用原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即2000元每月。后4个月按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即按3500元每月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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