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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税问题释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4/15
      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碰到一个常规、简易、而又确乎复杂的问题,那就是住房公积金到底如何纳税,如果您读过本文,您就会发现,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操作,可能和我们认为的标准答案是迥异的,这里有对国家法规误解误读的原因,也有地方法规、地方监管参差不齐的原因。
  我们先从理论上来分析这个问题,再总结一下我们认为正确的处理步骤,最后通过举例来掌握这种处理方法。
  一、有关规定的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关于住房公积金交税的明确规定,文字不多,信息含量却不少,解析如下:
  1、“分别”一词说明,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是要计算“两次”的,也就是说,有两个限额,单位缴纳计算一个限额,个人缴纳再算一个限额,这两个限额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等。
  2、“在……幅度内”告诉我们的信息是,这个限额是变化的,有个最大值和最小值,按照有关解释,“幅度”的意思是:引申指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即事物变动的大小。那这个最大值就应该是“上年月平均工资×12%”。分析到这里,似乎已经得出结论,但是,某些地方实践操作过程中,税务人员把这个“12%”也解释成是上限,是变量,而非常量,比如,一般企业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按5%这个比例的,所以计算限额时就应该是“上年月平均工资×5%”,这样考虑问题当然不能说是错的,因为他们没把这个12%以内看成是税收优惠,提倡灵活、反对僵化,倒也不错,但从本条文义来分析,确实看不出这样的道理来,所以我们认为,如果地方没有特别说明,还是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资×12%”来计算限额的。
  3、“实际缴存”告诉我们另一标准,提而未缴的公积金也是不能扣除的。
  4、“上一年”是指计算年度的上一年,如果要计算2008年的某月某人的公积金,上一年就是指2007年。
  5、这个“月平均工资”一定是“设区城市”的,这个行政区划的作用很重要,比如我们吉林省,我们甚至可以取到长春市一个区的平均工资数额,但在计算时,只能用长春市的平均工资标准,再如,靖宇的工资标准应当采用白山市的,德惠、九台应该用长春的标准,就是这个道理。
  6、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月平均工资”,进而如何理解“工资总额”这个概念,这太重要了,直接决定你的公积金税前扣除计算得是否正确。月平均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12,同样是这个3号文的第四条,作出了明确,“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那国家统计局又是如何定义工资总额的呢?
  据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定义,“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其中,奖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员工的物价实际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里的“直接支付”的含义就是不能包括“五险一金”,如果您对这一点有怀疑,我们再找几个证据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是我们税务文件,明确了工资不包括“五险一金”。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这一条有个引申含义,就是如何计算缴纳公积金,基数当然不包括公积金,同时由于规定比例以内的保险不纳税,所以这个“月平均纳税收入”当然的不包括“五险”。下面是我随便找的一个文件,《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二○○二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可见保险缴纳基数是“月平均工资总额“,当然不包含“五险”了。
  例子不用再举了,我们毋庸置疑的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平均工资”是不包括“五险一金”,直接发到职工手里的工资。
  二、计算步骤
  (一)12%比例固定不变情况下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限额。个人税前扣除限额=MIN(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标准平均工资×3) ×12%,单位税前扣除限额与此相同;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的住房公积金。应纳税的住房公积金=MAX(个人月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税前扣除限额,0),单位部分按照此法计算;
  第三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12%比例不固定情况下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限额。个人税前扣除限额=MIN(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标准平均工资×3) ×MIN(12%,个人缴纳比例),单位税前扣除限额=MIN(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标准平均工资×3) ×MIN(12%,单位缴纳比例);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的住房公积金。应纳税的住房公积金=MAX(个人月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税前扣除限额,0),单位部分按照此法计算;
  第三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举例说明
  该例子旨在计算过程,所用数字皆为假设。
  吉林省德惠市某企业2009年5月,财务经理张某月工资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100元,奖金200元,补助100元,医疗保险200元,养老保险100元,工伤险100,失业险56元,假设五险缴纳比例符合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按6%计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20%,其中,单位有1%并未上缴,留待年底做福利使用,该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仍是4400元。假如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德惠市标准月平均职工工资8000元,长春市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要求,计算该职工的5月份个人所得税。
  解:
  按照该企业主管税局要求,公积金扣除限额比例按在符合有关税法规定前提下实际缴纳比例计算。
  1由于该企业五险计算比例符合税法规定,故无需纳税调整。
  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4000+100+200+100)×6%=264元;
  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 (4000+100+200+100)×20%=880元;
  实际上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880-(4000+200+100+100)×1%+264=836+264=1,100元;
  2个人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MIN(4,400,4,000)×MIN(12%,5%)=4,000×5%=200元;
  单位公积金扣除限额= MIN(4400,4000)×MIN(12%,20%)=4000×12%=480;
  3个人应纳税公积金=MAX(264-200,0) =64元;
  单位应纳税公积金= MAX(880-44-480,0)+44=400元;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200+100+64+400)=4864元;
  应纳税额=(4864-2000)×15%-125=304.6元。
  按照通常理解计算:
  1由于该企业五险计算比例符合税法规定,故无需纳税调整。
  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4000+100+200+100)×6%=264元;
  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 (4000+100+200+100)×20%=880元;
  实际上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880-(4000+200+100+100)×1%+264=836+264=1,100元;
  2个人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MIN(4,400,4,000)×12%=4000×12%=480元;
  单位公积金扣除限额= MIN(4400,4000)×12%=4000×12%=480;
  3个人应纳税公积金=MAX(220-480,0) =0元;
  单位应纳税公积金= MAX(880-480,0)=400元;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200+100+44+400)=4844元;
  应纳税额=(4844-2000)×15%-125=301.6元。
  可见,通常理解下的应纳税额将比特殊要求下的应纳税额少一点,原因就在于个人缴纳公积金扣除限额的计算上是有差别的。
  需要说明的事,有些地方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比如广东,就有专门的文件来约束这个问题,我们的解析,是按照通常做法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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