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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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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4/15 |
过去,我们按照现在已经废止的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为应税固定资产和非应税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为非应税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即①该资产为纳税人账上有载的固定资产,②该资产提取过折旧,③销售额小于原值;其中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特别提出来,强调销售额大于原值的为应税固定资产,否则免税,但旧车销售单位除外,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免税。 计算方法是: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4%)×4%×50% 今天,我国增值税模式由过去的生产型变成消费型,部分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了,所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规定也就相应的发生了变化。 根据(2008)170号文件与(2009)9号文件、2009年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应按以下步骤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步骤一: 在身份上做出区分。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收率征收,不考虑销售额是否超过原值,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他旧货,按照3%税率征收; 其他个人,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步骤二: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按照资产使用情况做出区分: 因使用情况特殊而没有扣除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即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并减半征收,计算方法是: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4%)×4%×50%; 已经扣除进项税额的,做下一步骤的进一步区分; 步骤三: 首先按照2009年1月1日(以所购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依据)这个标准,区分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在此只前还是之后,对于该日期以后购置的,由于抵扣了进项税,所以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该日期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则进入下一步骤,继续区分; 步骤四: 首先按照纳税人是否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内试点的企业做出区分,不属于该试点企业的,按照4%征收率并减半征收,属于该试点企业的,再进入下一步骤做出区分; 步骤五: 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做出区分,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总结: 从总体看来,对旧固定资产的定义,基本不变,要求是企业账载的提取过折旧的固定资产,变化的是,不再考虑是否超过原值和是否为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旧固定资产行为,税率改为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行为,按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做出过扣除分为按照4%减半征收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两种情况,同时,对销售其他旧货的,由过去的免税变成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总体上体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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