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凌晨一点多,我还没有睡,一位网友很诚恳的指出我的一篇《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中的错误,我按他说的改正了,因为有法律依据,但细细一思考,睡不着了,疑问还真不少。
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必须说明,国家的税法文件都是正确的有“深意存焉”的,某些税收优惠是灵活的,虽然可能引起争议。“窃以为”,2009年90号文件就是一个优惠,只不过同过去相比,优惠在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上,而不是征收率是否减半上。
我在《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中描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计算公式是“销售额÷(1+2%)×2%”。善良的网友指错说:应该是“销售额÷(1+3%)×2%”,依据是国税函2009年90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读一下:
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率”为2%;
2、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征收率”为3%;
3、两种东西,一个固定资产,一个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都必须是“自己用旧”的;
4、旧“货”, “征收率”为4%,但减半征收;
5、旧“货”,不能是“自己使用过”的;
6、旧“货”的销售主体是“纳税人”,而没说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7、这个文件是“财税”文件,即发文单位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8、发文时间是“2009年1月19日”,查总局网站,显示“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解读一下:
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征收率为2%,但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旧货”的“征收率”,没明确(也许叫“没明说”更准确);
3、该文件是“国税函”,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的;
4、发文日期为“2009年2月25日”,查总局网站,显示“全文有效”。
争议及“窃以为”:
1、疑问:“自己使用过的”是否还修饰“旧货”?
“旧货”,英文secondhand goods,直译“二手商品”, “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率”到底是“4%”,还是“2%”?
2009年9号文件说是4%,2009年90号文件没明说。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⑴、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4%)×4%×1/2;
⑵、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2%)×2%;
⑶、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是⑶。
结论: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第四、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4%)×4%×1/2
欢迎各界同仁批评指正。
感谢您的支持。
2011年1月9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