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升级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为此,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将对原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进行升级,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次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升级工作,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各征收单位负责实施,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软件升级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我市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自2011年9月1日起,可暂按应扣缴税款总额实行纸质汇总申报,暂缓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四、软件升级期间,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如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或办理扣缴申报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五、软件升级完成后,税务机关将及时通知扣缴单位,恢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由此给扣缴单位相关工作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