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资质荣誉 财税法规 客户名录 业务范围 新闻中心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客户名录 更多>>
吉林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翰翔置业有限公司
长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
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Copyright @2010-2011 中衡税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长春市中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名筑大厦2311室 电话:0431-87915002 手机:13904308876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2020006167号-1] 技术支持:百德科技